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购买协管员服务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购买协管员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具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
地 址:东莞市清溪镇鹿城西路一号
联系方式:0769-87322323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正值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体育路南城段26号盈锋商务中心1栋814室
联系方式:0769-228828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小姐
电 话:0769-22882876